“跳槽”工程师与接受单位被判专利侵权


     海外律师事务所网站2月讯,随着市场竟争的日趋激烈,有序竞争的呼声和给予知识产权人有效保护已变得更为突出。作为重庆及西部地区市场上生产、销售“超纯水机”的浪华公司和利迪公司,双方互为最大的竞争对手,浪华公司一位工程师“跳槽”至利迪公司,利迪公司采用“挖人照做” 的竞争手段,不间断地生产、销售涉案“超纯水机”产品,损害浪华公司(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遂引发专利侵权案之纠纷。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利迪公司与 “跳槽” 工程师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万元。
  2004年9月,浪华公司起诉利迪公司专利侵权,并指控该公司一位工程师杨某,曾参与了“超纯水机”的开发研制工作,并于02年10月先后“跳槽”到利迪公司工作,并将“超纯水机”外观设计带到利迪公司,随后利迪公司生产、销售了与浪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的“超纯水机”产品。
  一场专利侵权官司在 “跳槽” 工程师和他的原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展开。
  一审法院以利迪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使用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相似外观设计为主要理由,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判决:驳回浪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浪华公司不服,委托海外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艰难维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跳槽” 工程师与接受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浪华公司以利迪公司和“跳槽” 工程师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制造、使用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一审判决适用专利法有关先用权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以及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断标准等三个点事实与理由与对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最后合议庭认定浪华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龙律师点评: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往往看重产品的“花样翻新” 。这是因为改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扩大产品销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当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时,外观设计的好坏能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影响产品的销售量。
  结合本案来看,专利法规定的“在先使用”是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的,如不具有合法性,可能涉嫌专利侵权;同时,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的不法制造、使用行为,还存在涉嫌商业秘密侵权的可能,这也是市场竞争主体在生产经营和商业纠纷中应当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