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一商标异议须知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异议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
、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
、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
、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
、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
、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
、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
、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
、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三商标异议注意事项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据此,恶意异议人在异议裁定期间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不法性,并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借用商标异议程序敲诈、勒索被异议人的,被异议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商标局提前裁定异议案件。